依据《代理记账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质的组织理应另外具有下列标准:
(一)为依规开设的公司;
(二)职业从业者不少于3名;
(三)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流程的责任人具备会计之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资质或是从业财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职业从业者;
(四)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內部标准。
代理记账组织从业者理应具备财务会计类技术专业基本知识和业务流程专业技能,可以单独解决基础财务会计业务流程,并由代理记账组织独立点评评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质的组织,理应向所在城市的审核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办理及下列材料,并对递交原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
(一)统一社会发展信用代码;
(二)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流程的责任人具有会计之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资质或是从业财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形式服务承诺;
(三)职业从业者在本组织职业从事的书面形式服务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內部标准。
第六条 审核行政机关审核代理记账资质理应依照下述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方式的,理应在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撤销案件的所有内容,贷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报材料生效日即视作审理;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齐备、符合要求方式的,或是申请人依照规定递交所有撤销案件申报材料的,理应审理申请办理。
(二)审理申请办理后理应依照要求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批,并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10日内做出批准或是未予批准的决策。10日内不可以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核行政机关责任人批准能延长10日,并理应将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请人。
(三)做出批准决策的,理应自作出决定生效日10日内向申请人派发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展公示公告。审核行政机关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觉具体情况与服务承诺內容不符合的,依规撤消审核并给与惩罚。
(四)做出未予批准决策的,理应自作出决定生效日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理应表明未予批准的原因,并告之申请人具有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