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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品种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1-05 11:12:48 作者: 成功起点 阅读量: 166次 关键词: 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
最近处理了一宗福建某合资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投诉举报案件的二审程序,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该生产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旧证),正本中标明的产品名称是: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发证机关在副本的品种明细中标明的是抽样的产品“香菇脆片”,而“香菇脆片”是包含于“蔬菜脆片”中的具体一个产品,生产企业在持有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期间内,同时生产的其他产品“秋葵脆片”等蔬菜脆片,此种情况下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品种范围仅仅只是“香菇脆片”,还是“蔬菜脆片”内的所有产品?该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证
 
要回答前述的两个问题并且,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具体应当如何确定?
 
食品的具体产品多种多样,同属于一个品种范围内的食品产品,只需取得该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可满足该品种范围内的所有食品产品的生产许可要求,而如何去确定多个产品是属于同一食品品种的产品,具体食品品种的区分和确定规则如下:
 
一、新证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按照新证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内容确定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
 
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内容填写,而新分类目录的内容已经明确了各个具体的食品品种明细,新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就是新证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所标明的食品品种范围;
 
二、旧证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应当是正本记载的产品名称中标明的“许可小类”的所确定的食品品种范围。
 
首先,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需要相应的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也就是说,同一食品品种的生产设备、工艺等条件和相关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是一致的。
 
其次,在2016年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公布前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28类食品分类》(以下简称旧分类目录)中按照食品的范围依次为“食品大类”,“食品小类”,“产品单元”,在旧分类中并未对食品品种作出明确的区分;而针对每一“食品小类”均设立了与之相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作出规定,将每一食品小类作为一个申证单元,同时每一申证单元内又细分为各个“许可小类”,审查细则的最小审查单元是“许可小类”。并且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是针对许可小类进行审查要求的规定的,包括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必备的生产资源、产品相关标准、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检验项目。许可小类中的所有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和相关条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许可小类包含的所有具体食品产品应当是属于同一品种。
 
再次,在具体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关于食品抽样检验规则的规定,针对同一许可小类的食品产品,只是随机抽取其中的一种具体产品进行发证检验,而不同的许可小类的产品,都必须经过抽样检验,这也表明许可小类与许可的食品品种是同一概念。
 
最后,以本案为例,《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八条抽样方法中明确:“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每个申证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审查细则中,对于每一个小类(本案中为“蔬菜脆片”)只是随机抽取一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而不是对该小类中的每一个产品都进行发证检验,也就是说,该许可小类范围内的产品采取的检验标准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是一致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的基本许可单元就是审查细则所指的小类,而不是每一具体的产品名称,因此每一个“许可小类”就是一个单独的许可生产的食品品种。同时,在最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内容中得到确认。该公告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内容填写”,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蔬菜干制品”类别中品种明细只有五种,分别是“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也就是说,在国家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的基本单元(品种明细)就是“蔬菜脆片”,与旧证正本标明的许可小类一致。因此本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当是“蔬菜脆片”,而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不属于属于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新证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按照新证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内容确定;旧证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按照旧证的正本标明的“产品名称”中的“许可小类”的内容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第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5个小类。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每个申证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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