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理记账公司,企业相互开票会被查吗?
一、如果我名下两个企业之间频繁开票会被税务局关注到吗?
要是正常真实的业务往来不用担心,税务局来稽查的话提供往来业务凭证即可。
但两家企业频繁开票只是为了避税而虚开那问题就大了,现在都是电子系统,每一次开票进账流水都能查到,特别如果两家企业都属于你的话,那问题就更大了,两家企业间频繁开票税务局肯定会察觉到的。
如果开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就属于虚开发票,这样是不合法的,建议你不要这样操作,严重的话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有老板说我们账目做得可漂亮了,税务局不可能查到的。税务稽查一般都会从“三流”下手,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看三者是否一致,特别是做实体产品销售的,会重点看货物流,也就是你发货和对方收货的信息是否匹配。
所以我们在开发票的时候,尽量要保持“三流一致”。
二、过年期间给员工买了一些干货大礼包,对方也开了专票,为什么财务说不能抵扣?
是不是很多老板都以为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票就可以抵税?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专票都可以抵税,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娱乐、居民日常、贷款服务、非正常损失、免征减征,这些情况即使你取得了专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比如公司老板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用于个人消费,且为购进餐饮服务,不可抵扣。
比如公司保管不当造成材料报废,耗用的购进货物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可抵扣。
再回到问题本身,过年期间给员工买的干货大礼包属于集体福利,因而也不能抵扣。
那已经开出的专票不能抵扣形成滞留票了怎么办?可以让公司财务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
三、客户在我这儿制作了宣传片广告,但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对象错了是不是就算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官方回复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一般来说尽量是保持“三流一致”,但你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业务也不用担心。那是不是票款不一致就不能抵扣了呢?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句话什么意思? 仔细读三遍就能发现,它的意思是:
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但是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举一个最容易理解的案例,公司的职工出差,取得一张抬头为公司的酒店开具的住宿费专用发票,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个人卡刷卡支付。
付款方是职工个人,出差的住宿费实际购买方是公司,酒店应该把发票开给谁?当然是开给公司。
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也是不一致的,但这并不是虚开发票啊,而且这样的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